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
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
尽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但其理论价值和法律意蕴均未得到充分阐明。面对与现实空间既区分又交融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既要坚持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反对消解主权的"网络自...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
关键词: 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权(权益) / 《民法总则》第111条 /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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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原则与新的一般性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原先不合理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予以规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
整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必须将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提升到法治的高度;针对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反腐现象勃然兴起。网络反腐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表达渠道,有效地加强了群众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但同时也增大了对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的侵害几率。如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起草应当树立正确的侵权责任救济理念,突出损害赔偿功能与过错责任原则,排除不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中应当增加规定"损害"与"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
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 / 一般条款 / 精神损害赔偿 /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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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免费+个别付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 CNKI文献
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个别付费&quo...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已经箭在弦上,但三大矛盾仍待有效化解。就"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对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而言,应秉持"两头强化"的观念,既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又强化个人一般...
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quo...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 CNKI文献
《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其后的特别法立法也遵循了这一分类标准。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德国民法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较多新条文并删除一些条文,在立法结构和体系上有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
个人通过姓名享受公法、社会法及私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国家通过姓名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故需在公法上对姓名进行保护与规制。但当前存在相关立法缺失或不明确,司法无据可依,行政和司法实...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
电信诈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低成本、高收益是其多发的驱动力所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到位,导致非法收集、提供、出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量存在,客观上为电信诈骗的实施提供了便利...
张新宝 葛鑫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05期 期刊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络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是其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这一活动广泛展开。因此网络平台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平...